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的要求,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己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等国家、省、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调整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在任务执行周期内进行。原则上每个项目在整个执行周期内每年预算调整不超过一次。
第三条 预算调整分为一般调整事项和重大调整事项。一般调整事项由学校审批,若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还应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重大调整事项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批后执行。
(一)一般调整事项: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宣传费(人文社科类)、资料费和数据采集费(人文社科类)、设备费(人文社科类)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2.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3.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自然科学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二)重大调整事项:
1.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
2.一般调整事项中规定不能调增,但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不得调剂。
第三章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一般调整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通过预算申报系统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附相关调整事由材料,经学院(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单项科目单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且调整额度低于50 万元(含)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科目单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且调整额度低于10 万元(含)的预算调整事项,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自然科学类项目单项科目单次调整幅度超过30%且调整额度高于50 万元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科目单次调整幅度超过30%且调整额度高于10 万元的预算调整事项,须经所在学院召集至少三位非本课题组的同领域专家(副教授及以上)召开论证会,对调整事项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调整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填写《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1)。
(三)预算调整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通过预算申报系统打印《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调整表》一式两份,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留存,以备在项目主管部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并作为项目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重大调整事项审批程序:
(一)我校为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重大调整事项审批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主管规定的预算调整申请表,如项目主管部门无规定表格,填写《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2),附相关调整事由材料,经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函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通过预算
申报系统填写预算调整额度,经学院(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我校为非牵头单位的,由校内项目负责人参照上述流程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项目牵头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函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政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另有预算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厦大科〔2017〕40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