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涉密和其他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政科研项目。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依照本办法,向全校公开科研项目立项、资金管理、验收情况,落实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财务处以及各学院(研究院)。
第六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情况等)
(二) 项目预决算及预算调剂;
(三)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
(四) 项目研究成果;
(五) 其它应公开事项。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采用学校公开和学院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公开为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定期公开;学院公开为通过学院(研究院)公告栏一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预决算及预算调剂和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以学校公开的方式公开。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并以学院公开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如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由信息拥有单位报请学校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根据学校保密办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厦大科〔2017〕39 号).pdf